截留执行款索要赞助费 黄石港区法院“创收有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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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7:36 湖北日报 |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回款40万元,在向当事人给付9.3万元后,余款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书面承诺赞助5万元给黄石港区法院,法院仍然将扣划的执行款留置账上不付。 8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鄂州工作组组长饶勤斌向记者介绍了情况:2001年7月,长城公司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黄石花湖建筑工程公司借款一案,法 饶勤斌说,长城公司先后10多次要求法院将执行款汇划到长城公司账上,2002年6月,黄石港区法院执行局最先同意汇划175968元,并填写了“付执行款审批表”,但分管副院长夏开柄不同意。2002年下半年,法院先后4次要求长城公司更换收款凭证,直到同年底才汇划了9.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一分未给。 今年3月,楚天都市报以《8个月讨不回执行款》为题报道后,黄石港区法院在随后的报道反馈中称只执行回款38.11万元,因有两家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向其退还了执行款6.69万元,再扣除两案诉讼费用10多万元和预收执行费用9万多元,法院已将应返还的9.3万元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余款2.1万元因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暂时中止。 饶勤斌对记者说,长城公司未收到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黄石港区法院至今也未给长城公司开具任何收费收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156号《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就这一案件的标的计算,黄石港区法院只能收取诉讼费、执行费10505元,而黄石港区法院竟然收取了高达近20万元的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另一执行案件中,申请人黄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说,2003年1月13日,黄石港区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石市长征制药厂39200元,执行法官办理了法院内部付款审批手续,但分管副院长夏开柄不予批准。代理人多次找法院协商后,终于达成“共识”: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9.7万元,只收回本金11.5万元,9.7万元利息归法院所有。后来申请人认为放弃的太多,只同意从执行款中“赞助伍万元给付执行局配制先进的交通工具”,并给法院写了承诺书。时至今日,黄石港区法院一直不将扣划的39200元付给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也迟迟得不到履行。张伟还告诉记者,据说黄石港区法院盖新大楼欠几百万元工程款,扣压执行回款是为了支付工程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秦前坤律师认为,法院强制执行到账的款项,在按规定收取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无条件地及时地如数给付当事人。尽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黄石港区法院长时间不将执行款项给付当事人,有故意截留执行款之嫌。本报记者刘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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